在欧盟市场“CE”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,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,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,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,就必须加贴“CE”标志,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《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》法规的基本要求, 加贴“CE”标志必须识别很多协调标准,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。
02CE认证范围
MDR产品范围包括:
C)涵盖的医疗器械产品;
b. 医疗器械的定义将扩大到包括以前未管制的非医疗和美容器械。包括用于清洁,消毒或灭菌设备以及隐形眼镜,抽脂设备或脱毛激光器的产品。用于医疗器械清洁、消毒或灭菌的产品;
c. Annex XVI列举的无预期医疗目的产品;(如:美瞳/隐形眼镜等)
d. 某些药械结合产品;
e.包含IVD部分的医疗器械;
f.包含声称仅具有美容目的或另一种非医疗目的,但在功能和风险特征方面类似于医疗器械的特定产品组。
03 CE认证程序
(一)确认出口国家
若出口至欧洲经济区EEA包括欧盟EU及欧洲自由贸易协议EFTA的30个成员国中的任何一国,则需要CE认证。
(二)确认产品类别及欧盟相关产品指令
欧盟将医疗器械分为四类:I类、IIa类、IIb类和III类(分类标准见文末注释)。III类医疗器械的风险高。目前,欧盟更新了新的新监管系统,分类标准更加严格,许多医疗设备的类别发生了变化。
Ⅰ类医疗器械:
医疗器械类I的风险低。此类设备的制造商可以选择三种可能的CE标记途径中的一种。但应该考虑以下几点:
(1)医疗器械是否是无菌的,例如个人防护套件;
(2)医疗器械是否具有测量功能,如听诊器;
(3)医疗器械既不是无菌的,也不是测量的,例如矫正眼镜。
注意:如果要认证的产品是I类产品,并且它不是无菌或测量设备,那么只需对其进行自我认证,并通过书面声明正式声明其符合MDD的适用要求。如果是无菌或测量医疗设备,那么将需要认证机构评估。